9月27日晚上19:30分,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、国际哲学学院院士陈波教授应邀来公司做《事实和证据—从哲学和法学的观点看》的学术讲座。讲座由哲学系主任姚从军教授主持,公司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了讲座,现场人气高涨,座无虚席。
讲座一开始,姚从军教授对陈波教授的经历和研究成就做了简要介绍,听了姚老师的介绍,同学们特别是新生们对陈波教授敬佩不已,和陈波教授的距离更近了一步。
陈波教授首先对事实的概念向同学们发问,引起大家对事实问题的思考。接着,陈波教授讲述了事实概念的作用,包括“事实”概念在认识论、科学研究、证明反驳以及法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。陈波教授继续介绍了关于事实本体论上的概念,陈波教授先后提出罗素、维特斯根坦、阿姆斯特朗、戴维森等哲学家在事实问题上的看法,指出事实概念在其中的理论缺陷,例如,在罗素提出的原子事实和否定事实中,就会出现描述是无穷多的情况,而且在一般事实和存在事情上,罗素自己也承认,难以说清楚它们的精确性质。之后,陈波教授提出事实在认识论上的概念,他说自己的事实观改造和发展了金岳霖的说法。在罗素、金岳霖和彭漪涟对“事实”和“命题”的说明中,陈波教授都发现了明显的甚至是直接的循环。据此,陈波教授提出自己的事实概念,他认为“事实”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目标和意图,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,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识的提取、剪裁和搜集,因而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。陈波教授认为,通常所谓的“事实”“客观事实”只不过是“事物的本来面目”“真实发生的情形”“客观真相”等等的代名词。除此之外,陈波教授提醒我们“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”会以多种方式“撒谎”,从而掩盖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,在面对客观事实时要注意其是否真的客观。因为对客观事实的“提取”和“剪裁”有时候近似于“重新塑造”。最后,陈波教授简要介绍了自己的证据观和司法观,他认为法律证据是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。司法审判是来自不同方面的考虑相互平衡的结果。例如,认识论考虑“追求真相”,价值论考虑“保护人权”,经济学考虑“成本与效率”,社会学考虑“维持社会的良序运作”,以及时效性考虑“迟到的正义非正义”等。每种考虑都会受到其他考虑的牵制和削弱,从而很难取得绝对优先的地位。司法审判本质上属于社会治理范畴,其主要目的是维系社会的良性运作。陈波教授认为有必要把司法审判所奉行的原则从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改为“以审判程序为中心,以证据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。这样更着重了怎样选出客观对象,对审判者有更多约束和方法论指导。
讲座末尾,陈波教授回忆了自己研究事实问题的缘起,从在人大读研时对原子事实的疑问到现在的蔚为大观的成果,说明了要多思考,对不懂的问题还要留存在脑袋里等待生根发芽。这鼓舞了同学们的学习之心,针对同学们的提问,陈波教授耐心的进行了解答。
通过此次讲座,学院师生都表示收获很大,现场同学们的积极性很高,向陈波教授提出了不少问题。姚从军教授在最后总结阶段,对同学们给予厚望,希望同学们向陈波教授学习,争取在以后的人生中取得大的进步。这次讲座起到了“知识充电”的作用,参加讲座的同学们体会到了真正的学术问题,感受到了浓郁的学术氛围,相信大家在以后的学习中会更加努力,学会培养问题意识,在学术领域中不断勇攀高峰,取得越来越多的优秀成果!
文/张乐 图/邹巧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