哲学系 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课堂教学的有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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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哲学

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课堂教学的有关规定(讨论稿)

 

课堂教学是使硕士研究生达到“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”的培养要求和接受学术信息、启发思考问题、训练科研能力的最中心环节和最有效途径。为了搞好研究生的课堂教学,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参照兄弟院系有关作法,结合本院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
1、课堂教学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,提倡在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的思想解放和学术争鸣;

2、教师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,追踪学术前沿,及时向学生介绍和阐析本专业的最新学术观点和研究动态,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问题。

3、改革教学方式,发挥研究生学习的主动性、自觉性,提倡启发式教学,注重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,使学生通过课堂教学阶段的学习,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独立科研能力有明显的提高。

4、各学位点应严格按修订后的培养计划安排教学任务,并给任课老师以必要的备课时间。

5、教师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上好每一堂课,学位课程的计划课时一般要求上足,方向课可留出一部分课时供学生阅读文献、讨论问题、撰写课程论文,但教师对各个教学环节均应介入,并认真检查教学效果,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。

6、认真、公平、客观地评定学生各该门课程的成绩。以论文形式考试(考查)的课程,提倡向学生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具体意见,尽量使其形成科研成果。

7、以谦虚的态度,欢迎并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各有关部门对研究生课堂教学的检查、评估和督导,认真听取意见,努力改进教学;

8对教学计划学时内的课堂教学,教师应坚持正常到堂,按时上下课。确有要事或因病不能到堂或确需改换上课时间、地点者,应事先到研究生干事处办理相关手续。讲究规范性,减少随意性,以教师的良好言行做学生的榜样和表率。

9、上课时应仪表端庄、举止大方,关闭手机或设为振动状态。

10、对明显不负责任、误人子弟或有严重政治导向问题的任课教师,应视情况给予批评、帮助并执行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。

哲学

2008315

 

注:1、请各位导师于近期内提出修改意见,本讨论稿将根据大多数导师所提修改意见予以修改定稿。

2、正式《规定》定稿之前,暂按此讨论稿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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